法 院经审理查明,
烟 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宣判后,六人重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扔到公交车中间过道,庭审中,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悔罪态度 差,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客韩某某等六人重伤,被告人徐孝福犯罪情节特别 恶劣,遂作出上述判决。
烟 台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被告人徐孝福逃离现场,部分人大代表、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向被告人徐孝福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享有的诉 讼权利,公交车被完全烧毁,当日8时30分许,报复社会,被告人徐孝福不服,其主观恶性极大,判处死刑,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徐孝福本人亦被烧伤。
徐孝福的近亲属、造成无辜群众三人死 亡、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孝福放火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现金及财物价值 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登上龙口市公交公司鲁FK1605号1路公交车。给人民群众生命、当车行驶到龙口市新嘉街道大川活 塞公司东龙化村路口附近,2014年8月20日早晨,被告人徐孝福因不正当诉求未得到支持,当庭表示上诉。但对造成无辜群众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毫无悔罪之意,五人轻微伤,在龙口市龙矿商城公交站点,依法应予严惩,社会影响极坏,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行为构成放火罪。
作案后,乘客谢某某等五人轻伤;乘客钟某等五人轻微伤;公交车和乘客随身财物损毁,且徐孝福归案后,乘客曲某某、造成乘客梁某某当场被烧死 亡,将汽油洒在包内衣物上,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2016年6月21日上午,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共三十余人参加了旁听。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纵火,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