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岛内法院审理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被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长陈敏薰买官案中犯“洗钱罪”,洗钱罪去年5月判追诉权时效消灭免诉,陈水次被检方以时效计算错误等理由上诉。扁第案经撤销发回更审,判免台北地方法院更一审审理,诉法仍判决陈免诉。追诉可上诉。效已陈水扁、完成吴淑珍夫妇被控收受陈敏薰1000万元(新台币,洗钱罪下同)贿款,陈水次被帮陈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长的扁第位子。陈水扁夫妇分依“贪污罪”判刑8年定案,判免台湾“高院”审理认为陈水扁是诉法洗钱共犯而告发,台北地检侦办,追诉依“洗钱罪”起诉陈水扁。效已洗钱案一审时,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洗钱案追诉权时效合计12年6个月,再加计检察官行使追诉权4年7日、法院行使追诉权3月18日共16年9个月又25天。因此,追诉权时效已完成,判陈水扁免诉,检察官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未保障当事人的听审权,即以追诉权时效完成作出免诉判决,程序难认妥适,撤销免诉判决发回更审。台北地方法院更一审指出,检察官虽主张陈水扁就陈敏薰“台北101”人事案涉洗钱犯行所行使的追诉权期间均应计入,不过,前案所涉犯行仅针对吴淑珍侦查、并未针对陈水扁起诉,检察官的主张不可采。更一审表示,陈水扁虽因疾病未能到庭,但他被诉之罪追诉权时效既已完成,陈水扁被诉之罪依“法”仍应为免诉判决。陈水扁被控在陈敏薰买官案中洗钱,2011年1月13日由台当局前“特侦组”侦查,后发交台北地检署在2015年1月19日起诉。检方指控,陈水扁2004年1月收受龙潭购地案贿款时,与妻子吴淑珍共犯“洗钱罪”,配合吴淑珍将收受的1000万元支票存入胞兄吴景茂的账户,再转为6笔、1740万元定存。案件2015年1月26日系属台北地方法院,但陈水扁申请停止审判,台北地院2015年5月13日裁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