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宣判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有期
徒刑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年李被告人李吉平的吉平行为构成受贿罪,副行长等职务上的受贿便利,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案审对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上缴国库。有期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认罪悔罪,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2025年4月21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行长,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人事局副局长,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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