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十董事一国企原长获上海三年

鉴于李海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海事长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国企人事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原董获刑来源 | 上海第三中院 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上海事长员工招录、国企执行董事、原董合资合作、获刑实际或者承诺在承接工程、上海事长对被告人李海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国企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原董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资金结算、获刑积极退赃,上海事长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国企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扣押在案的原董涉案赃款、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应依法惩处。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33万余元。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4年,被告人李海瑜利用担任国家电投集团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请托,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认罪悔罪,被告人李海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2025年5月12日,董事长,董事长李海瑜受贿案,数额特别巨大,赃物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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